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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承诺自愿承担债务的效力认定是什么?

来源:娥贺情感


法律分析:

第三人承诺自愿承担债务应当认定为债务加入而非保证担保。债务加入类似于保证,因原债务仍然存在,又有新的债务人加入进来承担债务,使原债务的履行进一步得到保障,有增强责任财产的功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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