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是税务局核定每个月的最高购票量,可以每个月领取一次,也可以开完再领。每个月领取一次的,手上剩余的空白税务局在发售新时会扣除,只给差额也就是已经使用部分的。
不是必须用完之后才可以领,手里有空白也可以领新,但再次领用的加上手里剩余的,总量不能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持票量。
比如:税务机关核定用票量25份,纳税人可以每次领用10份,也可以领用5份,手里持有5份空白,再次领购时最多领20份,总数不超过25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五个工作日内发给领购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