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举措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法实施的保全举措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