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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关于国家赔偿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来源:娥贺情感


最高关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的意见

最高最高关于国家赔偿的司法解释是: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赔偿请求人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而申请国家赔偿,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规定情形的,属于本解释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

第二条

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

(二)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四)人民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五)人民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六)人民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人民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最高查封范围

最高关于查封的规定,《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人民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条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最高关于查封规定

最高关于查封的规定,《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人民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条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最高如何规定量刑

不属于法律法规。属于指导性文件()。

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正文首句:“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可见,该《意见》不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

以上就是最高关于量刑标准的相关解答

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文号“法发[2013]14号”可见,此《意见》为最高制发的文件。

据此,《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为指导性文件()。

高法失信提示函是什么意思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是在执行阶段向被执行人送达的一个法律文书,其内容是告知被执行人如果不主动履行的,会被按规定被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可能产生的影响,以促使被执行人早日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

《最高人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该内容由 文永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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