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书后的15日内向执行提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六十一条 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书后的15日内向执行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