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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票抵扣联丢了怎么抵扣

来源:娥贺情感

法律主观:

在实践中,公司或者一些用人单位,开具出来的一般一方面用来作为纳税凭证,另一方面是用来证明是否发生了该项实质业务,而专用除了具备上述功能外,还要用来抵扣进项税。

专用抵扣联丢失处理:

1、扣税凭证丢失时由直接保管人承担相应责任。

2、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且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由专业部门经办人负责协调与销售方联系,

取得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加盖专用章)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专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并及时传递给管理人员,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按照扣税凭证归档要求进行管理。

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由专业部门经办人负责协调与销售方联系,取得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加盖专用章)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并及时传递给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3、公司丢失已开具专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的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的联认证,专用的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公司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可将专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综合上述,我们了解到专用在丢失抵扣联或联其中一联的,处理起来就比较简单,但如果抵扣联和联同时丢失的,处理起来相对就复杂很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开具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联和抵扣联加盖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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